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5-06-06 20:21:37
民事答辩状【通用】

民事答辩状【通用】

答辩状的答辩思路,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观点反驳对方的诉求。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答辩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民事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XX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XX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XX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xx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XX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XX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

后被答辩人于20xx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XXX郊区人民政府将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xx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xx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xx年才知道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XXX村迁往XX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XX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XX市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此处隐藏12760个字……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这一条规定,被答辩人×××对自己的伤害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数额的计算不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我们首先撇开责任的'划分问题,仅就被答辩人的损害计算,对照其诉讼请求:

1、 治疗费:应以可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实际票据计算;

2、 误工费:被答辩人主张年薪15万元没有合法证据,应以国有同行业标准计算,其时间基数为103天;

3、 护理费:因被答辩人所称的护理人员非医疗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护理人员,故其诉称的护理费不能支持;

4、 对看望人员的住宿费,答辩人亦不予认可,但将服从法院裁判;

5、 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答辩人予以认可;

6、 交通费:因伤治疗、伤残评定和按交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双方洽谈过程中的交通费不应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7、 残疾辅助器具费198元,以医院或鉴定机关认可的证明根据票据予以认可;

8、 财产损失因无交警部门认定的证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9、 残疾补偿金95623.68元予以认可;

10、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无异议;

11、 对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数额,答辩人不予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计算伤残补助金时,已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12、 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不足,不能计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计算不合理应合理计算,分责承担。

三、 车辆的权属和使用的陈述。本案WJ15-58062号大货车是武警广东总队后勤运输大队的车辆。答辩人曾被车主聘为司机(有驾驶证为证),后该车由答辩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参与民间运输业务,主要开展深圳业务,于是在20xx年9月答辩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保险,投保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正确划分责任,合理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民事答辩状14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因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_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_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_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_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厂与席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_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_厂与席某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_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_厂只不过是______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省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_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_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_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_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某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_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_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辩状15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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